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细则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20-11-11 访问次数: 390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准入的文件精神,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实验室安全理念,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、知识和技能,增强安全应急与处理能力,有效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实验室教学、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所有师生和进入实验室场所的相关人员。
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学习、培训,树立实验室安全意识,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与技能。
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与考试的形式
(一)教育培训:针对新进师生进行集中实验室安全培训,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法律、规章制度、技术安全、应急措施、事故案例警示等。
(二)自主学习: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在线系统,学习相关知识和考试系统。
(三)在线考试:登录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考试。规定时间内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。
第五条 对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,必须进行特殊培训且合格,并在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确认授权后方可准入。
第六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的先关师生,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,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,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。
第七条 新入职的实验室管理人员、实验员、实验指导教师由实验中心组织培训,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,并登录“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”进行考试,取得合格证书,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,才能进入实验室。
第八条 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,由各系负责安排组织实施。学生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试获得准入资格证书,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,才能进入实验室。
第九条 实验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,具体包括:安全考核平台的开发、建设、维护;各类安全教育资料的收集和整理,丰富网上学习内容;监督、检查各系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情况。
第十条 各实验室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员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,杜绝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。实验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安全准入第一责任人,实验员是第二责任人。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“禁入实验室人员清单”,严禁无进入资格的师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等活动,实验员应加强对所管理实验室的师生准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与实验中心要加强对实验室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。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师生进入实验室,---经查实,学院将追究相关指导教师与实验员的责任,引发事故的,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,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执行。
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
2020.11.10